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