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