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