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稳定股价预案;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