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