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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股东为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其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少数)口碑声誉的内容包括: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或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开展辅导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30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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