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辅导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章等规定情形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派出机构应当将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及时录入辅导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