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