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