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