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为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