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