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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第十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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