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