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