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