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第八条 国家对获得审定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