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