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