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企业停产1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