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企业停产1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企业申请注销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