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