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