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