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