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