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