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