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