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