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