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