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