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抽样人员少于2人;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