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抽样人员少于2人;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