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