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