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