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