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