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