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