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