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