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