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