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