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