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