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