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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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