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