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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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